题 记
阴阳剥复几度春?
每览月旦见浮沉。
穆穆大法玄理阔,
谦谦硕学道术深。
叶茂花繁空怀旧?
本固枝荣赖鼎新。
谔谔以昌国士在,
文脉其盛梦其真!
附:题记小注
1.内容大义:
几十年来,阴阳消长,盛衰起伏,复旦法学院在风风雨雨中度过了多少个春秋?
每次看到外界的品评,从人们的口碑中,就可以想见她的兴衰浮沉。
一部部庄重肃穆的煌煌法典,蕴含着玄妙广阔的学说和法理,
一位位谦逊儒雅的硕学名师,传承着高深的道统和学术。
往昔复旦法学院那种既有名师,又有高徒的“叶茂花繁”的盛况,难道仅仅只是值得怀念的过去么?
要振兴复旦法学院,再次实现名师荟萃、高徒辈出的“本固枝荣”的局面,依赖于今日不断的开拓创新!
我想只要有那种直言兴邦,一心为公的贤士存在,群策群力,共谋发展,
那么,文风昌炽,法脉兴盛的梦想,一定会实现!
2.形式深意:
每句镶嵌第四字,竖行连读,寄托“复旦法学繁荣昌盛”的期望。
复旦大学法学院著名校友
江一平
江一平(1898—1971),原名億平,字颖君,浙江杭县(今余杭)人。早年求学于上海圣约翰大学,后转入复旦大学攻读文学,并入东吴大学攻读比较法。1922年获复旦大学文学士学位,次年获东吴大学法学士学位。
毕业后在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登记执行律师业务,并加入上海律师公会,名扬沪上。1925年“五卅”运动中,为爱国学生作辩护律师。1929年,参加全国司法会议。1931年,与虞洽卿长女虞澹涵结婚。1932年,被复旦大学授予名誉法学博士学位。
从事律师业务之外,先后担任东吴大学法学院教授、复旦大学校董、上海法政学院校董、上海律师公会常务委员、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华人纳税会委员和董事等职。1936年,为全国律师界推选为国民党政府“制宪国民大会”代表。上海沦陷后,以公共租界工部局华董身份,保护国民党政府在租界内的权益。1940年夏,为拒任汪伪政府司法部长之职,离上海,赴重庆。同年,任国民参政会第二届参政员,复被推为驻会参政员,并一度兼任复旦大学总务长、复旦大学副校长。
抗战胜利后,回上海重执律师业务。1946年任“国大代表”,并在南京分设律师事务所。1948年当选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立法委员。1949年初,在上海审判日本战犯时,被指定为侵华日军总司令冈村宁次的辩护律师。南京解放前夕,去台湾。1971年病逝于台北。
郭云观
郭云观(1889—1961),原名云衢,字闵畴,号文田,浙江玉环人。1906年入复旦公学,1910年毕业。1911年考入北洋大学法科,1915年毕业。1916年参加第一届外交官领事馆考试,考取最优等,入外交部秘书处实习。1917年任职驻美使馆,并在哥伦比亚大学攻读国际法及外交学。1919年任中国驻巴黎和会代表团秘书。1935年10月,被复旦大学授予名誉法学博士学位。
丁作韶
丁作韶(1902—1978),原名丁作诏,字舜廷,河南夏邑人。1917年考取河南留学欧美预备学校英文科,1920年转入法文科,1922年毕业,入震旦大学法学院(Cours Superieur de Lettres-Droit),后入复旦大学,1927年获复旦大学法学士学位。之后留学法国,1931年获巴黎大学法学博士。回国后任厦门大学、四川大学、河北省立法商学院、广西大学、北平大学、中国大学、河南大学等校教授、《益世报》主编、天津市议会会长等职。1949年任云南省政府秘书长。1950年随军退往缅甸。后去台湾,任台湾成功大学教授、训导长。
李潮年
李潮年(1909—1973),江苏武进人。复旦大学(法学院政治学系)法学士;1936年东吴大学法学士。1937年纽约大学法学博士(J.S.D.),博士论文《国会修改、修正和补充海商法的权力》(The power of Congress to alter,amend, and supplement the admiralty law)。1938年在上海从事律师业务。1949年后去台湾。1958年在台北与李泽民合伙从事律师业务,后将律师事务所改名为理律律师事务所。
谭明德
谭明德 (1914—1987),女,四川开县人。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后入东吴大学法学院,1937年东吴大学法学士(东吴法学院第二十届)。1939年纽约大学法学博士(J.S.D.),博士论文《基于非主权至上原则或者个人忠诚原则而建立的国家管辖权的性质和范围》(Nature and Scope of Jurisdiction of States Based on Principles Other than Territorial Supremacy or Personal Allegiance)。1939年10月在上海注册为律师。曾在圣约翰大学教授英国文学。1946年任教于东吴大学法学院。1949年去台湾。
复旦大学法学院名师
王宠惠
王宠惠(1881—1958),字亮畴,广东东莞人,生于香港。早年求学于香港圣保罗学校和皇仁书院,结识孙中山。1895年考入天津北洋西学学堂(北洋大学堂前身),攻读法科法律学门,1899年以最优成绩毕业,翌年正月获中国近代第一张大学毕业文凭(“钦字第壹号”)。1901年赴日留学,与秦力山等创办《国民报》,任英文编辑。1902年赴美留学,先入加利福尼亚大学,后入耶鲁大学。1904年协助孙中山撰写名为《中国问题之真解决》的英文对外宣言。1905年获耶鲁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06年赴欧游学,获英国律师资格,被选为德国柏林比较法学会会员。1907年,将德文版《德国民法典》译为英文,并加以评注,成为英美各大学通用的标准译本,直至20世纪70年代仍被公认为最好的英译本。
1911年9月归国,11月任上海都督陈其美顾问,12月任民军代表伍廷芳参赞,参与南北议和。1912年1月经孙中山提名,任南京临时政府外交总长。3月改任唐绍仪内阁司法总长,不久辞职。
1913年受聘复旦公学副校长、校董会董事长,并任法学、名学及政治学教授,讲授国际公法、法学通论、伦理学、社会学等等课程。后为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新中国第一代大法官的张志让即在座受教,深受影响。任教期间,先后发表《宪法刍议》、《宪法平议》、《宪法危言》等论著,对中国的宪政取向提出个人见解和理论架构,推动了复旦大学的法学研究。
1916年任护国军军务院外交副使;1920年任北洋政府大理院院长;1921年与顾维钧等作为北洋政府全权代表参加华盛顿会议;1922年9月任北洋政府国务总理;1923年当选国际联盟海牙常设国际法院正法官,为国际法院第一位中国籍法官;1924年任孙宝琦内阁司法总长;1928年任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院院长,其间主持修订《中华民国刑法》、《中华民国民法》。翌年,再度当选国际联盟常设国际法院法官。
抗战期间,历任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长、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长;曾出席开罗会议和联合国成立大会,参与《联合国宪章》的制定和其中文版的润色审定。
1946年冬,出席“制宪国民大会”,参与制订《中华民国宪法》。1948年,当选中央研究院院士。同年6月,再度出任司法院院长。1949年去台湾,1958年病逝于台北。
张志让
张志让(1893—1978),号季龙(幼号季隆),江苏武进人。自幼随中、英文家庭教师读书。少年时代即加入“南社”,与柳亚子酬唱,为“南社”成立时“十九筹好汉”之一。
早年先后就读于清华学校初级部、北京大学预科和上海大同学院、复旦公学。1915年冬复旦公学毕业后赴美留学,入加利福尼亚大学文科学院,1917年秋改入哥伦比亚大学法律系,1920年夏毕业后转赴德国,入柏林大学攻读法律。
1921年归国,在上海获律师资格。后受北洋政府司法总长董康之邀,赴京任北洋政府司法部参事、修订法律馆纂修。因在《法律周刊》发表论文,受大理院院长余綮昌赏识,应邀出任大理院推事。其间受“法权讨论委员会”总裁张耀曾之邀,兼任该会翻译。同时,受北京大学法律系主任王世杰、北京法政专门学校校长江庸之邀,在两校兼课。
1926年大革命时南下,经族弟、著名共产党人张太雷引介,任武汉国民政府最高法院审判员。
1927年冬,大革命失败后回到上海,加入上海律师公会,从事律师业务,同时在东吴大学法学院(夜校)兼课。1936年担任救国会“七君子”首席辩护律师。
1932年春,受聘复旦大学教授、法律系主任,1935年起兼任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1937年复旦大学迁往重庆北碚后,留上海抗日,后应邀任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政治部第三厅宣传处科长,辗转武汉、桂林,曾在广西大学兼课。1940年冬,应校方之邀,赴重庆复任复旦大学教授、法学院院长,兼任校办刊物《文摘》总编辑,不再兼任法律系主任。其间与黄炎培等创办《宪政》月刊,任主编,传播宪政观念。1946年,复旦大学迁回江湾,随校东归,继续任教。解放前夕,力劝复旦大学校长章益,抵制国民政府将复旦大学迁往台湾之命,为复旦大学留在大陆做出贡献。1949年春,受邀赴京参加新政协筹备会议。7月,受命为复旦大学第一任校务委员会主任(校长)。9月,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参会期间,请毛泽东题写“复旦大学”校名。
建国后,出任复旦大学校务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委员、法制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法案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律学会理事,中国政治法律学会副会长等职。曾参与五四宪法及50年代诸多重要司法文件的起草。1978年病逝于北京。
谢冠生
谢冠生(1897—1971),名寿昌,字冠生,浙江嵊县人。1914年毕业于上海徐汇公学,入商务印书馆,后入震旦大学法科,1920年毕业后赴法留学,1924年巴黎大学法学博士。回国后历任震旦大学、复旦大学、中国公学等校教授。1930年任司法院秘书长,1937年任司法行政部部长。1948年任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兼司法院秘书长。1949年去台湾。1950年任司法院副院长。1958年任司法院院长。
姚永励
姚永励(1900—?),字叔高,浙江嵊县人。早年毕业于清华学校,庚款赴美留学。耶鲁大学文学士(A.B.)(政治经济学专业),1926年芝加哥大学法律博士(J.D. )。回国后任东吴法学院教授、复旦大学商法教授、上海法学院教授。中国1929年票据法起草者之一。
徐传保
徐传保(1902—1983),字卫之、南寿,江苏吴县人。1922年震旦大学法科毕业。同年自费赴法留学。1926年巴黎大学法学博士,博士论文《国际公法与古代中国》(Le droit des gens etla Chineantique)。1928年左右在上海法科大学讲授政治学、外交史、罗马法。复旦大学法律系教授、东吴大学外交史教授、持志大学法学教授、中央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洪士豪
洪士豪(1902—?),字豪庐,浙江慈溪人,生于上海。在国内攻读文科和法科后自费留学美国,入西北大学和德宝大学(DePaul University),1930年获得德宝大学法律博士学位(J.D.),没有博士论文。1930年5月在上海注册为律师。后经营地产事业。1947年兼任复旦大学法学教授。1950年任东吴大学校董,后去香港,仍从事律师业务。
端木恺
端木恺(1903—1987),安徽当涂人。1920年6月入复旦大学,1925年7月获复旦大学文学士学位(B.A.)(社会科政治学门)。1922年6月入东吴大学法学院,1925年7月获东吴大学法学士学位。1925年8月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留学,因财政困难,9月改入纽约大学。1927年6月获纽约大学法学博士学位(J.S.D.)。1928年回国,应程天放之邀任国民革命军军官团政治教员,后任安徽省教育厅秘书兼科长,安徽大学法学院院长,同时任中央政治学校、中央大学、复旦大学、东吴大学教授,讲授公法。1933年任行政院参事。1945年辞去公职,成为职业律师,曾为陈璧君、周佛海叛国案辩护,1947年,陈璧君手抄汪精卫《双照楼诗词稿》以示感谢。1948年当选行宪第一届立法委员,后任司法院秘书长、行政院秘书长(1949)。1949年去台湾,执业律师,“总统府”国策顾问。1950—1953年协助处理两航飞机案件。1967年任东吴大学董事会副董事长(孙科任董事长),1969—1983年任东吴大学校长,期间不取任何工资,反而多次捐资东吴大学。1968—1987年,捐赠东吴大学中西文图书1万3千余册。1985年与程沧波共同担任台湾复旦同学会名誉理事长。
梅汝璈
梅汝璈(1904—1973),江西南昌人。清华学校1924年毕业。1926年获斯坦福大学文学士学位(B.A.)(经济学专业)。1926年夏至1928年冬在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攻读法律。1928年芝加哥大学法律博士(J.D.)。1929年回国,先后在山西大学、南开大学、武汉大学等校任教。1935年起任立法委员。1945年秋任复旦大学法学院政治系专任教授。1946年任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法官。1950年起任外交部法律顾问。1954年当选全国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法案委员会委员、第三、四届政协委员。
杨兆龙
杨兆龙(1904—1979),字一飞,江苏金坛人。早年就读于镇江润州中学,1924年燕京大学哲学士,1927年东吴大学法学士。曾任上海公共租界临时法院及租界上诉法院推事、持志学院教务长、司法行政部秘书处科长、宪法起草委员会专员。1934年赴美留学,入哈佛大学法学院,导师是埃德蒙·莫里斯·摩根教授(Edmund Morris Morgan,1878—1966)。1935年获哈佛大学法学博士学位(S.J.D.)。同年赴德国柏林大学。1936年回国。历任国防最高委员会专员、立法院宪法起草委员会专员,兼任中央大学法学院法学教授。1940年任西北联合大学法商学院院长。1942—1945年任教育部参事、法律教育委员会秘书长并兼中央大学等校教授。1945年将《联合国宪章》翻译为中文。抗战胜利后,担任司法行政部刑事司司长、中央大学教授。1949年初任最高法院检察署代理检察长。1949年任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1950年任东吴大学法学院院长。1952年全国高等院校院系调整后被调至复旦大学外语系教俄语。1956年调任复旦大学法律系刑法教研室教授。1957年被划为“右派”。1963年以“现行反革命”被捕入狱,关押八年后以“历史反革命及叛国投敌罪”被判处无期徒刑。1975年特赦出狱。1979年在浙江海宁去世。
何任清
何任清(1906—1989),号伯澄、石泉,广东兴宁人。1923年入福建协和大学文史系,后入东吴大学法学院,1929年东吴大学法学士。1931年复旦大学文学士。后留学法国,1936年图卢兹大学法学博士,博士论文《中国宪法史》(Histoire constituionnelle dela Chine)。归国后任东吴大学法学院教授,并在上海从事律师业务。1939年春任重庆复旦大学教授,讲授刑法、国际公法、法学通论等课程。1949年去台湾,任嘉义地方法院推事、庭长。1952年任高等法院推事。1958年任最高法院推事,兼东吴大学法学教授、政治大学法律学系教授、辅仁大学教授。
江海潮
江海潮(1908—?),原名江纯仁,号瀛波,山东即墨人,生于辽宁岫岩。1926—1929年在东北大学法学院学习,本科肄业。获张学良将军资助,于1929年赴德国留学,入法兰克福大学法学院攻读宪法、国际法。1936年法兰克福大学法学博士,博士论文《满清灭亡后中国宪法变迁史及国家元首在法律上的地位》(德国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丛书第23集)。1936—1937年在德国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从事科研工作,1937年回国,任国民政府监察院秘书(实际上担任于右任秘书)、重庆大学商学院民法教授、中央政治学校法律系大陆法教授、复旦大学法学院比较法教授。1949年后任华东政法学院教授、上海社科院教授、上海财经学院教授、复旦大学国际政治系教授。
洪钧培
洪钧培(1908—1957),字鼎立、去非,法文姓名Hung Kiun Pei (Hong Chung Pong),江苏宜兴人。1930年毕业于上海法科大学(后改名为上海法学院),同年8月赴欧留学,1931年到比利时鲁汶大学攻读政治外交学。后到法国,1933年里尔大学法学博士,博士论文不详。1934年回国,任上海法学院教授,司法行政部编查处编纂,兼法权研究会秘书,中央陆军军官学校及宪兵学校教官。抗战初期,任司法行政部编纂、参事,兼中央警官学校、复旦大学、朝阳学院、法官训练所教授。1942年6月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官,1948年江苏省教育厅长。1950年台湾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1957年病逝。
卢峻
卢峻(1909—2000),又名卢于昉,浙江宁波人。复旦大学文学士、文学硕士;1930年东吴大学法学士。1932年哈佛大学法学博士(S.J.D.),博士论文《中国法律适用规则评论》。回国后曾任暨南大学、光华大学、东吴大学等校教授,西北法商学院院长、中央大学法学院院长。1949年后历任复旦大学、东吴大学、华东政法学院、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
丘日庆
丘日庆(1913—2005),原名丘日兴,广东梅县人。1931年入东吴大学文理学院,1937年春获东吴大学法学院法学士学位,同年秋赴美国印第安纳大学(旧称美国茵州大学)法学院学习,1938年6月取得法律博士学位(J.D.)。1938年秋至1939年冬在英国伦敦大学政治经济学院研究国际法和国际私法。1940年回国,先到香港,1942年任中山大学法律系教授,同年秋任湖南大学法律系主任,讲授公司法、票据法等。1946-1949年5月任上海暨南大学法律系教授,在东吴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法学院、同济大学兼课。1949年6月任复旦大学法律系教授,兼任国际法教学小组组长。1958年调上海社会科学院国际问题研究所,1979年转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室。
作者:儒冠误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