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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擎盖上的维权”—— 消费者购车维权困境与法律问题学术沙龙顺利举行
时间:2019-05-08 07:05    点击次数:

5月5日下午,“引擎盖上的维权”——消费者购车维权困境与法律问题复旦法律人学术沙龙在法学楼202会议室顺利举行。本次沙龙由复旦法学院民商法学科组、法学院校友会、上海复旦大学校友会法律界同学会联合举办。参加本次学术沙龙的嘉宾有:法学院民商法学科组季立刚、李世刚、孙晓屏、班天可、葛江虬、丁文杰、施鸿鹏等老师,复旦大学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常务副主任陆志安老师,复旦大学法学院校友会副会长、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赤军律师,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裴长利律师,日盈律师事务所荣誉主任吴益民律师,上海百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冰律师以及其他众多校友。刘赤军律师担任本次沙龙主持人。

 刘律师对各位到场嘉宾作了一一介绍,说明了本次沙龙主题的背景和沙龙筹备情况,对各位的参与表示感谢。

季立刚教授首先作了开场发言。他从经济法和民商法的宏观关系角度谈了几点看法。第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提出和法律的价值取向的变动有关系。整体来讲,19世纪以来,法律的价值有所变化,民商法的领域当中,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的价值观念越来越受到人的重视。因此有人就说,我们的法律出现了公法化的趋向。消费者权益保护这个命题的提出,无疑是带有这样的烙印。第二,消费的内涵和外延都在经历多元的变化。从传统的生活消费向其他消费转变,无论是消费的内容,消费的主体,消费的方式都在发生变化,消费的媒介也在发生变化。第三,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方面,现在特别需要司法上的平衡,以及立法观念的平衡。现在的司法、立法本身存在一些争议,就这些争议看来,需要重新考量我们的立法价值。最后季老师建议今后开展更多的类似活动,突出法学院紧密联系社会实际、解决社会实践问题的作用。

(季立刚老师)

接下来,由刘赤军律师作“消费者购车维权的困境”主题发言。刘律师首先详细介绍了最近发生的奔驰女车主维权事件的事实经过和社会讨论情况。其次探讨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背景和适用范围,旁征博引,对于“欺诈”和“惩罚性赔偿”的内涵以及《消法》第55条的适用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刘赤军律师)

随后,复旦法学院校友会秘书长、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裴长利律师作了发言。他认为,如果从立法或者说司法的社会治理角度去考虑,《消法》制定的目的应该是营造一个公平合理的市场环境。认为目前的“退一赔三”可以改成“退一赔一到十”,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价值,柔性地个案处理。

(裴长利律师)

接着,孙晓屏老师从消费者、利益平衡和立法的角度进行了分享。她认为随着商品的专业化和复杂化,由于认知所限,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依然很明显。这种弱势需要通过司法的救助进行平衡,在立法上我们没有完整的确立消费者合同这个概念,这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孙晓屏老师)

孙老师发言完后,上半场讨论交流到此结束,大家短暂茶歇后开始了下半场。

下半场葛江虬老师首先做以“欺诈消费者认定的困境和出路”为主题的发言。葛老师认为“欺诈”所涉及的可能只是商品的一部分价值,实务中出现的法院判决南辕北辙以及学理上的争论可能存在《消法》功能错位的问题。他详细阐述了《消法》功能错位的具体表现以及审判实务和传统民法上对《消法》“欺诈”理解的扩张现象。

(葛江虬老师)

随后,陆志安老师从消费者权利和人权的关系角度进行分别进行交流。他认为需要从一个宏观的角度来讨论消费者权益保护,列举了美国历史上的消费主义和肯尼迪国会咨询报告的相关内容。信息膨胀的时代,消费者权益越需要加强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不仅仅是赔偿问题,也与可持续消费、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

(陆志安老师)

接着,吴益民律师分享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在法院立案过程存在较大的限制,对于侵权和违约的判定,法院应当进行实质性审查。三倍赔偿的规定略显刚性,应当给予法官更多的自由裁量空间。对于消费者的损失范围,应当将维权的成本计算在内。在判定赔偿额度时,需要考虑生产经营者的获利情况,以回归立法本意。

(吴益民律师)

其后,王冰律师作了发言。他认为“欺诈”本身是一个很主观的行为,在认定时套用主客观要件不是很妥当。实践当中通常是罗列一些事实,来说明或说服对方该行为是欺诈行为。《消法》第55条对于欺诈赔偿“三倍”的规定文义上是很明确的,不应当解释为差价的三倍。在赔偿标准上,应当考虑经营者的获利情况。

(王冰律师)

班天可老师认为设置惩罚性赔偿的目的主要有两个,第一是回填诉讼成本,第二是清算欺诈经营者的违法所得。因为考量的因素不同,“欺诈”案件法律适用不统一是一种常态,它的目标是追求立法目的的实现。可以依据不同的考量因素,不断的比较和调整,将这些案件类型化。

(班天可老师)

最后,李世刚老师作总结发言。李老师从一般规范和特殊规范的关系以及如何认定欺诈两个方面进行了分享交流。他结合法国侵权责任法改革时的热门话题,提出在有特别法的情况下,当事人是否仍然可以寻求一般法来解决相关纠纷的问题。他认为不同的领域的“欺诈”可有不同的含义。对于合同规范和侵权规范关系的理解上,还需要进一步进行反思和研究。

(李世刚老师)

 至此,本次沙龙圆满成功。

(合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