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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沙龙——探索建立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活动回顾
时间:2019-10-30 10:10    点击次数:

025日下午,海金融法院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学术沙龙在复旦大学江湾校区廖凯原法学楼202会议室举行。活动由复旦大学法学院校友会与上海复旦大学校友会法律界同学会共同主办。上海金融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庭长单素华、复旦法学院教授段厚省、东方证券董事法务经理任敏、晶科能源前全球副总裁唐逢源担任嘉宾,会议由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裴长利主持。

单素华庭长在主题发言中从四方面发表了自己的看法。第一,对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概念性理解,它是指在处理群体性证券纠纷时,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先行审理、先行判决,通过发挥示范案件的引领作用,妥善化解其他平行案件的纠纷解决机制。第二,在我国现有民事诉讼法框架内,代表人诉讼是法定的群体性诉讼机制,但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证券群体性纠纷中代表人诉讼机制并未很好运用。因为证券市场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受侵害的投资人过于庞大,且侵权行为和侵权行为人往往不是单一的,每个投资人受到侵害的情况和实际损失很难相同,人民法院完成公告、对权利人登记以及权利人选择加入诉讼等工作也十分困难。此外,该类案件涉及投资者众多且分散全国各地,推举代表人困难重重。即便推举出或由法院介入商定出代表人,但由于投资人利益诉求不一,其与代表人之间很容易产生意见分歧,进而互不信任。而且,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没有赋予代表人充分的诉讼权能,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因此往往会导致诉讼拖延甚至无法进行。第三,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基本规则,包括示范案件的界定与选定、示范案件的审理示范判决的效力。第四是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创新问题,需要从三个维度考量:一是实现两个结合,不仅示范案件与支持诉讼机制相结合,示范判决也要与诉调对接机制相结合;二是探索三项机制,创新引入专业支持机制,在示范案件中引入第三方专业损失核定机构、专家辅助人和专家陪审员作为专业支持,确保示范判决的审判质量和裁判效果;三是明确四方面原则,包括示范案件与平行案件的范围标准、示范案件的选定程序和审理规则、示范判决的效力扩张与取消原则、平行案件的衔接处理与简化程序。

嘉宾分享环节中,段厚省教授表示示范诉讼、集团诉讼、代表人诉讼制度均有其优缺点,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适用得极少,也有其自身的原因,而建立此制度也是借鉴美国参考集团诉讼来起草的。另一方面,示范诉讼制度目前来看不需要后续的调节,同时一次诉讼程序完成所有案件的裁判,总体效率较高;但是也有需要考虑的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可以从解释论和立法论的角度研究此制度在探索与创新方面的张力。

任敏经理联系自身工作环境,发表了对证券纠纷示范判决解决机制的几点疑惑。一是关于案件的受审方,所有的这一类型的案件都会由金融法院管辖受审?二是被告方的类型,是否都是上市公司?有无涉及到证券公司?三是投资者的数量是否影响金融法院受审的决定?比如当起诉者属于个位数即没有达到群体纠纷的标准的时候是否要启动示范判决解决机制。

晶科能源前全球副总裁唐逢源首先结合自己从律师到公司法务的多年工作经历,结合法律和商务指出在中国证券发行从审核制到注册制转变的背景下,证券欺诈诉讼制度改革对于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必要性。唐律师进一步对比介绍了中国代表人诉讼制度与美国集团诉讼制度在适用范围、代表权利、诉讼程序以及判决结果扩张效力的异同,并重点介绍了美国证据开示制度以及董事高管责任险在集团诉讼,尤其是和解程序中的应用。

自由讨论环节中,参会者针对相关热点问题进行了讨论,嘉宾从不同角度和层面进行了全方位的阐释与解答,现场氛围热烈活跃。至此,本次校友沙龙分享活动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