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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回顾】周兰萍:“新基建”背景下PPP-ICT项目法律实务
时间:2020-03-31 12:03    点击次数:


3月29日下午,上海复旦大学校友会法律界同学会、复旦大学法学院校友会携手元禾控股旗下投融资服务平台沙湖金融带来了主题为《“新基建”背景下PPP-ICT项目法律实务》线上直播分享会。分享嘉宾是北京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兰萍律师。


周兰萍律师是复旦大学2002级法律硕士,钱伯斯全球指南2020项目与基础设施领域推荐律师,The Legal 500“2017、2018、2019年度亚太地区重点推荐的专业律师”,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PPP双库专家,上海青年法学法律人才库成员,有着20多年的基础设施与环境能源法律实务从业经验。


周兰萍律师从三个部分进行了分享。第一部分是“新基建”背景下的ICT与PPP,主要介绍了新基建、ICT、PPP的概念和特征,PPP与传统政府投资模式的区别,PPP模式在国内的发展演变历程。第二部分是PPP模式在ICT项目中的应用,介绍了PPP项目在促进政府公共服务提质增效、缓解政府当期财政压力、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利于项目尽快落地等方面的优势。第三部分结合国内外实践案例详细分享了PPP-ICT项目的交易结构设计要点,重点通过亲自参与的国内某数据中心PPP示范项目,详细讲解了PPP-ICT项目的运作方式、立项审批、风险分配、回报机制、绩效考核、政府支持与保障、再谈判等内容,并就其中的立项审批、回报机制等核心内容结合案例进行深入浅出的阐述,力求让大家理解并掌握要点知识。


分享结束后,观众积极踊跃地进行提问,周兰萍律师与观众进行在线互动,解答了生物医药行业PPP项目发展趋势、PPP相关财税优惠政策、境外社会资本参与国内PPP项目的限制、PPP争议解决机制、定价规则和原则等问题,获得了观众的点赞和分享。

以下是部分互动问题节选:

Q:生物医药厂房PPP项目的发展趋势是什么?

A:如果项目库中的生物医药厂房是用于孵化一些产业的标准化厂房,我们可以把它界定为孵化器,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但即便是这样的具有公益性质的标准化厂房,也要在交易结构上十分注意,避免变成房地产项目,要把PPP项目的公益性和做房地产项目的边界界定清楚。财政部的有关文件也明确,商业性的地产项目不能用PPP来做。


Q:这个机制是否也适用于一些暂时不盈利的科研项目?

A:若是政府主导的科研项目,具备公益属性和运营特征,就可以考虑使用PPP模式。PPP模式的应用与项目自身的经营性没有必然关系,关键在是否符合PPP的特征要求。


Q:PPP有哪些财税方面的优惠政策?

A:目前PPP方面的专门税收优惠政策还没有出台,更多的是基于各个行业原来的一些规定。实践中税务部门认为PPP只是一种投融资模式,具体可享受的优惠政策要结合PPP项目所涉及的具体行业和项目本身而定。在财政方面,有PPP示范项目等方面的一些补贴政策。


Q:境外社会资本参与国内PPP项目是否有限制性条件?

A:没有。现在也有一些项目在积极地面向国际进行招标。


Q:在目前新冠肺炎导致全球经济低迷、地方政府化解债务风险的大背景下,哪些行业的发展前景可能更好?

A:结合近几年推行的PPP情况看,PPP主要用于一些民生补短板的领域,养老、医疗、教育、场馆等公共服务类项目,以及一些科技类项目,财政部目前也在鼓励农业产业园区做PPP。还有新基建范畴内的城际铁路、轨道交通、新能源充电桩等领域。


Q:PPP项目的争议解决条款怎么设计,FIDIC条款适用吗?

A:PPP项目争议是行政性质还是民事性质,在2019年的《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出台后有很多争议和探讨,但主流观点认为PPP协议具有民事和行政双重属性,发生争议后民事类争议按民事程序解决,行政范畴争议按行政程序解决。仲裁对于PPP民商事争议可以适用。FIDIC合同条件是工程承包领域的合同条件,与PPP是不同范畴,PPP是投融资模式。


Q:与政府合作的PPP项目如果进入运营期后,政府不按时支付有关款项,社会资本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A:与政府合作项目最大的风险就是政府的信用风险,运营期内如果提供了服务而政府违约,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机制加以解决,也可设法通过上级监管部门进行协调。


Q:PPP项目主要的定价规则和原则是什么?

A:如果是纯政府付费项目,财务模型里已经设计好如何收回投资。如果回报机制中涉及使用者收费,其中向公众收费的费用标准需要取得物价部门批准。

什么?

A:如果是纯政府付费项目,财务模型里已经设计好如何收回投资。如果回报机制中涉及使用者收费,其中向公众收费的费用标准需要取得物价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