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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回顾】梁宏俊:科创板or创业板?注册制下Pre-IPO投资的法律风险控制
时间:2020-06-04 04:06    点击次数:

5月30日下午,上海复旦大学校友会法律界同学会、复旦大学法学院校友会携手元禾控股旗下投融资服务平台沙湖金融,带来了主题为《科创板or创业版?注册制下Pre—IPO投资的法律风险控制》线上直播分享会。分享会嘉宾是世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梁宏俊。


梁宏俊律师毕业于复旦大学微电子学专业、法律专业,分别获得理学学士学位、法律硕士学位。目前为世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同时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并担任清科集团Zero2IPO Group、沙丘大学法律课程导师,被著名法律评级机构Legal Band评为2020年度中国顶级律所排行榜资本市场领域顶级律师,并获评《商法》杂志2019年度A-list百位中国业务优秀律师,还曾于2016年入选国际法律评级机构LEGALBAND中国律界俊杰三十强榜单。梁宏俊律师一直专注于资本市场、收购与兼并、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投融资等业务,擅长各类复杂交易结构的设计以及疑难问题的处理,尤其在为新经济企业及其创始人、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以及上市公司提供法律服务方面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涉及的行业涵盖集成电路与半导体、人工智能、生命健康与医疗等诸多领域。



分享会伊始,梁宏俊律师首先对科创板和创业板的板块定位、上市条件、合格投资者门槛等方面进行对比。他介绍到,与创业板相比,科创板更加强调企业的科技创新属性,论证具备科创属性原则上需同时符合研发投入、发明专利和营业收入三项指标的相关要求,并对软件企业和非软件企业在适用指标上做了适当区分。但也有突破前述科创属性认定指标的5类例外情形,如:(1)发行人拥有的核心技术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国际领先、引领作用或者对于国家战略具有重大意义;(2)发行人作为主要参与单位或者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参与人员,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并将相关技术运用于公司主营业务;(3)发行人独立或者牵头承担与主营业务和核心技术相关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4)依靠核心技术形成的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鼓励支持和推动的关键设备、关键产品、关键零部件、关键材料等,并实现了进口替代;(5)形成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这也是科创板设立的主要背景和初衷,为了增强“卡脖子”的高端产品自主创新能力,应对全球贸易摩擦和风险。梁宏俊律师介绍了科创板的重点推荐行业,如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等行业,并分享了行业内的最新消息,即创业板申报的负面清单(内部征求意见)。随后,对科创板和创业板的上市财务指标和主要发行条件做了对比,对跟投机制和投资者适当性进行了深入分析,让大家对创业板和科创板有了一个直观和全面的了解。



紧接着的分享会第二部分,梁宏俊律师主要结合自己的从业经历,节选一些自己负责的投资项目中发生频率较高的Pre—IPO法律问题,做重点介绍和分析。一是“突击入股”问题。对该问题,监管部门会重点核查IPO申报前一年内入股之新股东的基本情况;是否具备法定股东资格;入股原因/价格/定价依据;入股是否真实意思表示、是否有争议或潜在纠纷;与其他股东/董监高/中介及其签字人的亲属关系/关联/代持/利益输送安排等五个方面的信息披露情况,对IPO申报前6个月内“突击入股”所取得股份的锁定期要求做了分析。二是“三类股东”核查问题,结合澜起科技、建设机械的案例,介绍了对发行人直接或间接股东层面所存在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资管计划“三类股东”的鉴别和核查事项。三是就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下,持股比例位列前51%的投资机构可能面临36个月股份锁定期的风险;但36个月的锁定期对于符合《私募基金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认定标准》规定的创业投资基金而言也有豁免条件,提醒投资机构结合豁免条件选择合适的标的进行投资,并做好基金业协会备案等事项。四是存在未弥补亏损能否股改问题。梁律师提到,对科创板来说,盈利并非上市条件的唯一指标,未弥补亏损不是核心关注的问题。股改前有未弥补亏损的,允许通过整体变更进行解决,但相关处置过程中的事项应予充分披露,无需额外运行时间即可进行IPO申报;创业板目前的征求意见规则也允许发行人存在未弥补亏损可进行IPO申报,故预计后续会参照科创板的审核问答明确存在未弥补亏损情况下进行股改的相关监管要求。五是员工激励人数超过200人的问题。可以通过闭环原则加以解决,将员工激励计划整体放入一个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计算股东人数时仍按1名计算,避免穿透计算人数;也可以通过产品备案进行解决,但要求更高、程序更多,需要个人投资额超过100万,现实中使用较少。六是A股上市公司控股型分拆上市问题。介绍了分拆上市对母公司(原A股上市公司)、子公司(拟分拆上市公司)的财务指标和董监高持股比例的要求。



在第三部分,梁律师介绍了被投企业IPO涉及的投后常见法律问题,讲解有关法律风险控制的解决方案。首先探讨了IPO申报前是否必须对优先股股东权利进行清理的问题,罗列了市场上常见的四类IPO申报时存在对赌协议的处理方案,介绍了普门科技、铂力特、四会富士电子等案例。第二,列出了IPO后减持核心监管事项,包括减持规则的受监管主体、减持计划提前十五天预披露要求、二级市场任意连续90自然日减持额度管控、后续减持额外限制。最后,比较了《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年修订版和2018年版的差异,对可以适用《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相关减持优惠政策的基金类型、被投企业条件(“投早”、“投中小”之522标准或“投高新”三者之一)、投资期限计算方式、投资期限与减持比例反向挂钩方法等方面做了深入分析。他解释道,《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年修订)》给私募投资基金投资项目的上市后退出带来了极大的政策优惠和利好,对于私募投资基金而言应当争取适用。



最后,梁宏俊律师与大家共同探讨了基金投资和减持退出的注意事项思考,包括从适用《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年修订)》的角度出发,各类型投资基金需要采取的投资策略,建议VC在选择投资标的时注意标的的成立时间,可以考虑初次投资时一次性投足300万元以尽早起算投资期限,关注企业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要求;通过特殊目的载体(SPV)等方式间接投资的创业基金应及时将SPV备案为创投投资基金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最后,还建议投资机构在被投企业IPO阶段谨慎关注所出具股东承诺和后续上市后减持预披露公告的具体内容,避免因作出不必要的自愿性承诺而影响自身所持股份的减持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