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复旦大学法学院校友会第三届理事会换届公告
时间:2023-10-12 16:27    点击次数:

尊敬的复旦大学法学院各界校友:

复旦大学校友会法学院分会(以下简称:复旦大学法学院校友会)成立于2014年,是以法学院校友为主体并实行自主管理的非营利性校友联谊组织,是复旦大学校友会下属的二级组织,由复旦大学校友会进行业务指导,法学院直接管理和联系。校友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于2014年10月25日召开,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一届理事会。此后,校友会每年组织召开复旦大学校友会法学院理事会大会,向全体校友做年度工作报告。2018年12月22日,校友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于召开,换届选举产生了第二届理事会。

依据 《复旦大学校友会法学院分会(复旦大学法学院校友会)管理办法》,校友会会员代表大会需每四年召开一次,并进行理事会换届选举。复旦大学校友会法学院分会(复旦大学法学院校友会)第二届理事会现已即将结束任期,现正式启动理事会换届工作。初步拟定于2023年11月召开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届时将选举产生第三届校友会理事会。

为了充分发扬民主,团结更广泛校友,欢迎大家积极参与,行使会员、理事合法权利,提出自己认可的理事会成员人选。

一、指导思想

校友会换届工作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相关重要论述精神,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格执行教育部、民政部相关规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复旦大学校友会法学院分会(复旦大学法学院校友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规范开展换届工作。

二、理事会组织机构及成员组成

在复旦法学院学习和工作过的校友是法学院校友会的当然会员。校友会的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三届理事会成员原则上不超过300名,应兼顾吸纳各届别年龄、各培养类型、各学科专业、各地区和各领域杰出、优秀校友代表,使之更有利于联系和服务广大校友。

校友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包括校友会会长1名、执行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2名及常务理事若干名。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相关职权。

常务理事会设立会长会议,由校友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组成。会长会议对校友会日常工作进行决策。

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校友会可聘请历任校友会会长、杰出校友或对校友会工作有重要贡献的校友担任荣誉会长、荣誉理事、顾问。

三、理事会候选人推荐标准

(一)理事候选人从以下代表中产生:

1.历届本科、硕士、博士班级的班级联络人;

2.地方校友联络处的校友代表;

3.其他热心校友工作的校友代表。


(二)常务理事候选人从以下代表中产生:

1.学院热心校友工作的教师代表;

2.学院各地校友联络处负责人;

3.毕业3年以上的,愿意为学院校友会建设和校友工作投入时间和精力,主动通过各种方式助力学院事业发展的校友代表。

4.特邀校友代表。


(三)执行会长、副会长候选人从以下代表中产生:

1.推荐、特邀的杰出校友代表;

2.关心学院发展、热心校友工作、对学院发展有重大贡献的校友代表。


(四)会长、秘书长候选人

1.会长由复旦大学法学院现任院长担任。

2.秘书长由分管校友工作的学院领导和关心学院发展、热心校友工作的校友代表共同担任。


(五)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候选人从以下代表中产生:

1.国内、国际知名专家、学者代表;

2.政界杰出校友代表;

3.法律界、商界及其他各领域杰出校友代表;

4.已卸任的往届校友会会长层代表。


(六)顾问候选人从以下代表中产生:

1.法学院知名退休教师代表;

2.法学院历任院长、书记、学科带头人代表;

3.法学院杰出校友代表。

四、理事会成员产生程序

(一)发布公告。校友会于换届大会召开前1个月,向全体校友会会员发布换届公告,广泛接收新一届校友会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荣誉会长、顾问候选人人选自荐或推荐。

(二)正式提名。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自荐、推荐、邀请等方式,形成第三届理事会理事候选人人选名单,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讨论酝酿和表决。

(三)讨论酝酿。第二届常务理事会对被提名人的基本情况进行充分了解,进行资格审查,并在征求各类型、各地区和各领域校友代表的意见基础上,酝酿产生理事候选人正式名单,提交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四)投票表决。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对受到提名的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进行投票表决。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现场出席或网络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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